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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六)生长在农村集体所有的非林业用地上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管护;

  (七)其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由所在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护。

  变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所在地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保护管理实行签订管护责任书制度。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责任。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管护责任书格式文本,由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承担管护费用确有困难的管护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管护补助经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保护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抢救、复壮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承担对管护经费有困难者的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管理工作,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生长、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生长情况,对遭遇病虫危害、长势衰弱、濒危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分别制定治理、复壮、抢救等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日常管护,确保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正常生长。

  第十六条 如遇严重旱涝和其他自然灾害时,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有严重病虫害、衰萎、濒危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进行抢救和复壮,并将详细情况载入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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