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指树种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继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99年以下,具有较大保护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区)绿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牧、水务、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按职责依法履行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推广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保护科研成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继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管理:
(一)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