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2008年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落实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和市政府五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主要工作任务,切实做好2008年对各县区政府绩效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评估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及市政府五届七次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8年评估指标30项,分别为:
1.项目工作;
2.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3.地方财政总收入(亿元);
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5.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6.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9.旅游总收入(亿元);
10.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1.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
12.“五点一线”建设;
13.就业和再就业;
14.环境保护;
15.资源节约利用;
16.社会保障工作;
17.科技工作;
18.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19.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0.扶贫帮困工作;
2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2.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药品安全;
23.教育重点工作;
24.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工作;
25.平安建设;
26.安全生产工作;
27.软环境建设;
28.为全市做出特殊贡献;
29.其他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