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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40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部门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继续进行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标准

  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做到不留死角。下列项目原则上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取消或调整的项目

  1.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类项目;

  2.法律、法规修订或废止后应取消或调整的项目及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已取消或调整的项目;

  3.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

  4.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世贸组织规则的项目;

  5.企业或社会可自主管理以及通过加强日常监管或强化事后管理等措施可替代的项目;

  6.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能够解决的项目;

  7.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等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项目;

  8.一个审批事项由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项目(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

  9.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文件和省、市政府部门文件设定的项目;

  10.许可(审批)机关为国务院部门或省政府部门,未明确要求市政府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

  (二)下放的项目

  1.国务院、省政府明确下放到县(区)政府的项目;

  2.可由县(区)政府自主管理的项目;

  3.市、县(区)政府均可实施的项目。

  (三)合并的项目

  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

  (四)不列入审批事项的项目

  1.技术(等级)评定、鉴定或评选、评奖类项目;

  2.属于日常管理的环节性、程序性和手续性项目;

  3.临时性、一次性和事后告知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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