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经省、市商务厅(局)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省、市商务厅(局)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 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市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天然气经营管理机构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市际间输配数量,由省电力公司提供。
(六)其他能源品种。如: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县(市、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
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县(市、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特别是煤矸石及煤矿瓦斯)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0%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降耗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山西省晋城市城市调查队。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农调队组织重点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