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煤层气(煤矿瓦斯)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省、市煤炭工业局核定的
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县(市、区)煤炭(含原煤、炼焦精煤和其他洗煤)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和市煤炭工业局、市煤运集团公司及省属煤炭企业组织全面调查。
(二)焦炭。建立焦炭市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统计范围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到全部焦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分县(市、区)焦炭销售量。
调查范围:全部焦炭生产、流通企业。
调查频率:月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和市焦炭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三)成品油。成品油市际间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市外,销售量、售于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