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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批转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
批转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8〕1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统计局、市经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晋城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晋城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晋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以下称“三个体系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其中《晋城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及奖惩办法》已于2008年1月8日以晋市政办〔2008〕5号印发,不再重印),请结合本县(市、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到2010年,全市单位GDP能耗降低25%,是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及时掌握全市能耗情况和节能目标实现程度,适时监测、考核全市节能工作,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责任,确保“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体系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节能降耗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指标的统计、监测。各部门、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准确填报统计数据,并按时报送。要对节能降耗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降耗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降耗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降耗指标,未经市统计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要对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降耗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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