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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社会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用于市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网络的建设与维护、人员培训和车辆、设备的更新,及对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医疗急救。

  第二十一条 接受社会医疗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或应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医疗急救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应做好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市急救指挥中心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录音与急救站派车单均应保存一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急救站未执行首诊负责制或24小时应诊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配置、保养、维修和更换急救车辆、医疗药械、设备的。

  (三)私自改动急救车通讯线路或未及时缴纳通讯费用的。

  (四)未执行社会医疗急救统计报告制度的。

  (五)市急救指挥中心接诊人员服务态度出现生、冷、硬、顶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社会医疗急救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急救站拒绝市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就急、就近原则,不尊重病人意愿、未结合医院救治能力转运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动用值班救护车执行非急救任务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派出救护车的。

  第二十五条 侮辱殴打医疗急救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急救工作秩序,损毁医疗急救设备或伪造信息,破坏事故现场,恶意呼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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