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受理医疗救援呼救、协调指挥医疗救援、应对重大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通道,是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置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

  第十三条 市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按照就近、就急的原则,结合医院救护能力和当事人意愿,及时进行指挥调度。

  第十四条 各急救站不得拒绝市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各急救网络医院不得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

  第十五条 社会医疗急救工作人员发现伤病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对需要安全保护(监护)的伤病员,由公安部门负责保护(监护)。

  第十六条 社会、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时,应及时提供援助,其运输工具有承担运送伤病员的义务。行驶中的汽车、船只等运输工具的驾驶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拒载呼救伤病员。机动车辆的驾乘人员应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十七条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和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医疗急救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学校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展急救知识教育,提高师生和居民的急救意识,增强自救、互救能力。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加强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和互救知识,培养公众的救死扶伤精神。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为社会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通信部门应保证社会医疗急救网络的通信畅通,并及时向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二)供电单位应保证医疗急救机构的安全供电。

  (三)公安、交通部门应优先放行执行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免收普通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通过禁行路段。

  (四)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承担社会救济对象的社会医疗急救费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