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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以统一指挥调度、划区就近出诊、尊重病人意愿、合理分流转运、利用有效资源、保证急救质量为工作原则,设立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及时受理全市医疗呼救。

  (二)负责管理与监督各急救站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各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医护人员急救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检查、指导各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有关社会医疗急救方面的工作。

  (三)建立指挥平台与急救网络,制定应急预案与相关工作制度,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院前急救动态资料;负责与各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联系和沟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

  (四)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与110、119、122等指挥中心协调,联合开展救援工作。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急救站是社会医疗急救实施机构,使用统一名称,隶属于派出医疗机构,实行设置标准化、人员专业化、服务规范化、布局合理化管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服从市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救护与转送。

  (二)按照规定配置院前急救车辆、医疗药械、急救医疗标志和设备,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出诊。

  (三)按照规定配备相应人员,组建社会医疗急救队伍,制定医疗急救预案,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必须具有3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急救护士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四)按照社会医疗急救规范要求及时实施救护,需转送接诊医院治疗的,应向伤病员或其亲属说明情况,征求患者及其家属意见。伤病员意识不清,其亲属不在事发现场的,由急救人员直接转送接诊医院。

  第九条 各拟参加社会医疗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应向市急救指挥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局批准备案。

  第十条 各急救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急救医护人员,必须由市急救指挥中心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能参加急救工作。

第三章 社会医疗急救管理与保障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急救管理以规范管理为切入点,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呼救电话号码、统一车辆装饰和人员着装、统一院前急救模式、统一急救队伍层次、统一急救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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