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日
盘锦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医疗急救秩序,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能力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应急处理水平,合理使用现有医疗急救信息与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急救,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及转送过程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急救活动。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急救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药监、民政、综合执法、供电、消防、通信、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急救工作。
第五条 社会医疗急救事业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将社会医疗急救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社会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二章 社会医疗急救网络
第六条 盘锦市社会医疗急救网络(即120医疗急救体系)由市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站及急救网络医院组成,以市急救指挥中心为枢纽,以急救站为主体,以急救网络医院为补充,覆盖全市城乡、功能完善、救援快捷、统一指挥的医疗急救网络体系。
第七条 市急救指挥中心是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急救指挥机构,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