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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一)非法开山、采石、挖砂、烧窑、取土;

  (二)毁林毁草开荒、乱砍滥伐、放火烧山、采挖珍稀植物;

  (三)猎捕野生动物;

  (四)毁损、盗窃文物;

  (五)炸鱼、电鱼、毒鱼;

  (六)沙坝电站以上水域养殖水产品;

  (七)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

  (八)围填堵塞水源、河道、滩涂,在重点景区和封山育林区放牧;

  (九)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九条 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达标排放污染物的要求,项目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防治污染设施和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在项目实施中采取有效措施,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产经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达标排放。

  第十条 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应当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或者封山育林。

  推广沼气适用技术等综合节能措施,解决沿岸居民的燃料问题。

  第十一条 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妨碍防洪、生态环境保护的建筑物,应当依法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洪渡河的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在洪渡河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和经营范围内营业。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不能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采挖、烧毁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2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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