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十类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2、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5、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6、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的或入井人员未配戴自救器的;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或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10、未执行《山西省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存在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进一步明确“十关闭”、“十整顿”工作的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要迅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逐矿进行排查,凡属于“十关闭”、“十整顿”范围的矿井,要采取坚决措施,切实做到应停则停,应关则关,应整则整。
对属于“十关闭”中第10类政策性关闭的矿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初步确定的关闭名单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停产。同时要在8月19日前将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煤炭等有关部门,经审核后于8月底上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对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属于“十关闭”中第1至9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矿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列入关闭矿井名单,予以彻底关闭。
对属于“十整顿”范围的所有煤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行监督整改,逐矿明确整顿项目、责任人和时限要求,确保整顿工作落实到位。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在10月底前按照“六条标准”对“十关闭”煤矿逐一关闭到位,对“十整顿”煤矿逐一整改完成。11月1日至15日,市人民政府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督查抽查。11月15日至30日,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上述问题仍然存在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对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