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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的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和2008年8月15日市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市人民政府决定迅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力度,扎实推进“十关闭”、“十整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十关闭”、“十整顿”工作的认识

  实施“十关闭”、“十整顿”行动,是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解决煤矿多小散乱问题,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超层越界,推进资源整合和现代化矿井建设,推动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十关闭”、“十整顿”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力度,确保打击违法开采煤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防止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明确“十关闭”、“十整顿”工作的内容

  (一)下列十类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1、非法采矿的;2、已经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4、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6、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7、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8、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9、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的;10、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或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结果为准)。

  以上1至9类属于非法违法开采煤炭实施关闭,第10类属于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按资源枯竭实施政策性关闭的,要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检测核查并退还相应资源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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