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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

  (一)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二)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三)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税务、劳动保障、工商、民政、工会、公安等部门应配合做好核定收入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申购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需经专业测绘机构测量核准住房面积。

  申购家庭在发布申报通知之日前三年内不得有处置私有住房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包括有价证券、存款、借出款及其他债权、储蓄性保险本金、投资本金等),由审核机构调查评估确定。家庭资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晋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一起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校对无误后退还原件,复印件由收件人签字盖章;

  (三)家庭住房情况证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要求两地居委会(村委会)均出具证明;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五)符合本办法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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