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岸及近海环境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滩海资源开发、石油资源开采、围海造田等工程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并对海岸和海洋生态破坏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3.农村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秸秆禁烧区禁烧执行情况;稻谷加工粉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取缔“十五小”及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其它污染严重小企业和落后工艺关闭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粪便综合处理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水排放等情况;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过量施用化肥,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处置和有效利用,防止水体富营养化,采用生物农药及生物方法防治病虫害等情况;有机食品基地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行业行为,防止以次充好,保护盘锦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声誉等情况。
四、试点工作时限及步骤
本次监察试点工作时限为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7-10月)为动员部署阶段。编制形成试点工作方案,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试点工作任务,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2009年6月)为准备及实施阶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具体任务,形成全市上下联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初步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阶段(2009年7-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环保部门。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确保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合作和协调,配合试点工作实施单位,推动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分工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负责监督国家禁止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设备名录的实施;负责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清洁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废物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