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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海岸及近海环境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滩海资源开发、石油资源开采、围海造田等工程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并对海岸和海洋生态破坏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3.农村生态环境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秸秆禁烧区禁烧执行情况;稻谷加工粉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取缔“十五小”及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其它污染严重小企业和落后工艺关闭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行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办理、粪便综合处理利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水排放等情况;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过量施用化肥,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处置和有效利用,防止水体富营养化,采用生物农药及生物方法防治病虫害等情况;有机食品基地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行业行为,防止以次充好,保护盘锦大米等地理标志产品声誉等情况。

  四、试点工作时限及步骤

  本次监察试点工作时限为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7-10月)为动员部署阶段。编制形成试点工作方案,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试点工作任务,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动员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2009年6月)为准备及实施阶段。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具体任务,形成全市上下联动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初步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阶段(2009年7-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环保部门。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为确保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合作和协调,配合试点工作实施单位,推动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分工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负责监督国家禁止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设备名录的实施;负责全市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清洁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废物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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