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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08〕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盘锦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围绕对重要功能区实施抢救性保护,重点资源开发区实施强制性保护,生态良好区实施积极保护的要求,按照“立足监督,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原则,深入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大力查处生态破坏案件,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机制。

  二、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环境监察思路、措施和规范;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执法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加强生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建立资源开发重点监管区,逐步实现对环保重点领域现场监督检查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三、试点内容及重点监察范围

  (一)试点内容

  在全市范围开展资源开发项目和绿色有机食品的生态环境监察。实施以沿海、辽河流域生态养殖,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为重点的生态环境监察。

  (二)重点监察范围

  1.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环境监察

  监察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试验区)及重要风景名胜地区内各种人为活动是否合法;对旅游区内废弃物的处理,旅游设施建设、旅游路线开发对自然环境、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以及超越批准范围擅自扩大旅游景区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责令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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