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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享受规定优惠政策。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申请人需取得当地城镇户籍时间满1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夫妻离异满3年的单亲家庭。

  (三)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实物配租需是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无房家庭,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三)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

  (四)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

  (五)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七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

  (一)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部分;

  (三)经营性收入;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接受继承、赠予的收入,利息收入、有价证券分红及交易收入,彩票中奖收入等;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七)各种经济补偿费;

  (八)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家庭可支配收入按上一年的实际发生数核定,以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核定盖章为准。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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