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晋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民政、物价、统计、国税、地税、监察、人行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受理、初审、公示及申请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 货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其中:一人家庭15平方米,二人家庭30平方米,三人家庭45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含四人)50平方米。货币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与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