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五)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
(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市级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31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
(一)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三)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十条 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有关要求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报送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三)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市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组织评审答辩,择优确定新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 市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技术中心给予表彰、警告、撤销资格。
第十二条 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