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划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重大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资料。
(四)建设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重大建设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等信息资料。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管理证件或管理证明,否则,建设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重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出(转)让方、出(转)让方地址、受让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资料。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对于未出具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六)工商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分户情况,并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与同级地税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七)交通及公路、港务、民用航空、地方铁路,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各类公路(城区道路)、港口(港航设施)、机场、地方铁路等建设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总额、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等信息资料,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各类公路(城区道路)、港口(港航设施)、机场、地方铁路等建设投资计划。
(八)水利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水利建设信息,包括水利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投资总额、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等信息资料,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九)财政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是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或者是工程款结算单位的,在办理工程款结算时,必须要求施工方提供我市地税部门发售的《山东省潍坊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或代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未提供的,不得支付。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代征相关税款。地税部门应按照规定支付相关手续费。财政部门应保证经费的按时拨付。
(十)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办理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等手续时,要查验施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对没有税务登记证件的本地企业、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本市地税部门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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