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潍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推动重大建设项目健康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及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立项、征地、设计、建设、监理、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营等环节。按其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作用,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一)生产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工业建设,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2)农业建设,包括农、林、牧、水利建设;(3)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4)商业建设,包括商业、饮食、营销、仓储、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建设。

  (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办公用房,包括各级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2)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建设;(3)公共建筑,包括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用事业、咨询服务、宗教、金融、保险等建设;(4)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

  二、部门职责分工

  搞好部门配合,加强信息传递,是促进重大建设项目税收有效控管的关键因素。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重大建设项目涉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税收源泉控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地址等立项批复信息资料。

  (二)经贸、外经贸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信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名称、项目创办内容和技术指标、主管部门、协作单位、完成年度、项目经费(贷款、自筹、总额)、经济效益(年销售收入、年利税、年出口创汇)等信息资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