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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4、120张床位以上的县级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设计为三层以下楼房建筑,台阶、楼梯、扶手要方便安全,室内地面要平整、防滑。所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不得选用易燃、易碎、化纤和散发有毒气味的建筑、装饰材料。

  5、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兴办必要的农业、养殖、加工等生产基地。

  三、机构的设置和管理

  (一)机构设置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主要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同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证书。

  (二)服务功能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在此基础上,吸纳其他有需求的五保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有条件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供养服务,并逐步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的各项生活服务。

  (三)命名要求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有关要求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拓展的需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县(市、区)名+乡(镇)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组成,也可以保留“敬老院”等传统名称或使用其他贴切妥当的名称,并制作规格一致的院名牌。社会捐赠资金资助建设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协商按照捐赠者意愿命名。

  (四)人员配备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岗位设置应坚持因事设岗、按需设岗的原则,主要由院长、护理服务、炊事、医疗、会计等岗位组成,并实行交叉兼职。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集中供养对象与工作人员的比例一般按10:1掌握。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较多时,可以根据需要聘用临时服务人员。主要管理人员由乡(镇)提出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核准;其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管理。工作人员工资按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作经费每年按3-8万元安排。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县、乡(镇)两级财政足额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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