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要根据以上目标任务制定出三年的总体建设规划和当年度的具体实施计划。

  (三)基本原则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要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保证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坚持“实用、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模式,走盘活存量和发展增量相结合,新院建设、旧院扩建和利用乡(镇)撤并后闲置房屋资产整合改建相结合的路子,以满足集中供养需求为基本要求,增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经济社会效果;坚持“普及、适度”的原则,既要做到区域范围能够就近方便地满足五保对象入住的需要,又要做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模和当地供养对象人数相适应,合理分配和利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源。

  二、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

  (一)布局要求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县、乡(镇)兴办为主。原则上一个乡(镇)应建一所规模适中,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五保对象较多(或者周边五保对象较多)、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可建设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建设县级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对象可就近方便入住,也可由县(市、区)民政局在本区域范围内统一调整安排居住。

  (二)建设标准

  1、床位规模:新建和利用闲置房屋改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床位数原则上不少于60张;对现有改造扩容的,床位数应不低于40张(不达该标准的不予资金扶持);县级中心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床位数应达到120张以上。

  2、居室面积:单人间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除满足供养对象居住外,还应具备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辅助用房。建设完工后应达到生活设施完备,生活用品齐全,保证水、电、路、电话“四通”,实行集中供暖,居室内床、桌、椅、柜、被褥、电视等生活用品完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