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估办法
(一)评估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评估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督抽查与定期集中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评估部门与项目单位双向评价的原则。
(二)评估部门
由市发改委、市产业项目办牵头,市人事局、市经委、市外经贸局、市政府督察室配合,共同实施项目工作评估管理。
(三)评估方式
1.评估部门要对被评估单位项目工作的完成情况实行月调度、季分析,半年督查盘点,年终进行总结综合评估,并适时开展项目拉练检查。其中,年度实际引进境外缴资额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日常调度与年终评定,引进域外缴资额由市经委负责日常调度与年终评定,市产业项目办进行汇总后,会同市经委、市外经贸局统一综合评分。被评估单位要确定调度联系方式,指定专人负责,按月调度项目工作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于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报送到评估部门。各单位配合开展项目调度的工作质量,将作为年终项目工作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2.为准确评价被评估单位的项目协调服务工作质量,实行双向评估机制。即评估部门在对县区和市政府部门招商引资、推进实施项目进行评估过程中,要通过向园区、企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充分听取项目落户园区和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并将其作为评定得分的重要依据。在组织园区、项目单位进行测评过程中,要区别项目类型、投资方式、进度等不同情况,科学设计测评内容。项目签约前,要重点对被评估单位推动项目洽谈、签约等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测评;项目签约后,要重点对项目落户县区和市政府部门推动项目建设进程中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年末综合考评时,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材料,需由所申报项目的落户园区和项目建设单位盖章予以确认。
3.年末评估时,被评估单位要及时编制本单位的项目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于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送评估部门。其中,推进实施项目要有项目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土地所有权属证明、设备采购合同或评估报告、资金到户证明等);当年签约引进项目要有投资合作合同或落户签约合同的复印件,以及可以证明境外或域外合作方的投资额、投资比例及本年度实现缴资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储备项目要有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或招商计划书等项目材料。评估部门在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申报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实后,根据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排出名次。项目工作评估成绩一并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评估的总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