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省政府对市政府单项评估指标的责任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在向省对口部门上报前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副市长审定并加盖市政府公章后方可上报,同时报送市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条 赋分标准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绩效评估总分为责任指标得分、联动部门评价分、市政府评价分、奖惩分。其中,县区政府为五大类指标基础权重的合计分值,市直部门基本职能分1000分,联动部门评价分650分。具体赋分标准如下:
1.重点经济和项目建设有突破性进展,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可加至单项指标分值权重的50%。
2.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评估中排在全省前6位分别加60分、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
3.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评估中,与上年相比名次在8名以上的,每前移1个位次增加30分,9名以下的每前移一个位次增加10分,最高加至100分。
4.部门重点工作突出,受到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00分。
5.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单项工作受到省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且有文件记载的,每项加10分。
6.凡本部门、本单位获得“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奖项的,省评估每加1分,市评估加10分。
7.对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不重视,没有具体方案及具体承办人,统计数据不准确、误统漏报、逾期不报等每发生一次扣50分。
8.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评估中,与上年相比每下降一个位次扣30分,下不封底。
9.单项指标在省政府绩效评估中,排在全省后3位的,分别减20分、30分、50分。
10.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其他需要加减分的事项。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的运用以各单位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坚持奖罚并重的原则。
第十二条 每个年度对县区政府的表彰名额按1-2个掌握,对市直部门的表彰名额按30%掌握。
对全面完成年度责任指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授予“指标综合评估优胜县(区)、单位”称号,主要领导记二等功,市直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提高5%;对承担省政府绩效评估单项指标排在全省前3名(并列除外)的市直部门主要领导记二等功一次。上述奖项不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