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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1日)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指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市双重管理单位的绩效评估。

  第三条 全市绩效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绩效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指标制定

  第四条 制定责任指标要按照实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盘锦三大重点任务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指标,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衔接,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 指标体系内容

  各县区政府责任指标:可持续发展指标、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民生指标、和谐社会建设指标。

  市直各部门责任指标:省政府对市政府评估指标、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确定的由市直部门承担和落实的指标、市直部门其他主要业务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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