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市长、秘书长、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需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投资项目及资金问题;
(三)讨论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的贯彻意见;
(四)讨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及重要文件;
(五)讨论分管副市长在分工范围内难以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并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由有关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分管副市长在分工范围内的具体事项;
(二)讨论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专项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并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副市长、秘书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协调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或市长办公会议参会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事项、紧急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