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晋市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6月12日召开的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可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