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知识产权收益;
6、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二)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金和农村贫困对象大病医疗救助金;
5、独生子女费及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6、其他不宜计入的收入。
第十条 对下列农村低保对象可给予适当照顾、重点倾斜,但人均年补助最高不超过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
(二)年满16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三)主要劳动者常年患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特别困难的;
(四)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在读大学生家庭或独生子女家庭;
(五)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十一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及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调查核实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点的,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其他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二)村委会审查。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通过的对象,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收入状况、拟保障金额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满5天无异议的,可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