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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晋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是对农村贫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四)公开、公平、公正;

  (五)动态管理;

  (六)实行分类施保;

  (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也应当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在保障对象的上学、就医、就业、住房、司法以及饮水、用电、用气(煤气、暖气、燃煤)等方面应当制定救助政策,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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