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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枣陶矿区关闭煤矿封井工作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枣陶矿区关闭煤矿封井工作的通知
(枣政发[2008]6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陶矿区关闭煤矿封井工作,事关我市的生产安全大局。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安排部署,并制定了《枣庄市枣陶矿区关闭煤矿验收标准》。但近期检查发现,关闭煤矿封井工作,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为确保关闭煤矿封井工作尽快按标准落实到位,杜绝盗采煤炭资源现象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就全面落实枣陶矿区关闭煤矿封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办矿主体区政府和矿井所在地薛城区政府是封井的责任主体。对已关闭煤矿封井不合格和尚未封井的,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关井,谁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依照《枣庄市枣陶矿区关闭煤矿验收标准》,由原办矿主体区对井口实施彻底封闭。枣陶矿区11处关闭煤矿封井工作要于今年10月25日前全面启动,11月中旬完成。有关区封井工作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要向薛城区办理移交手续。
  二、对枣陶矿区11处已关闭煤矿,由市财政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出让价款中列出专项资金,对按期施工、竣工后经检验合格的单位给予补助。
  三、由薛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枣陶矿区已关闭古井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摸清全部古井井口位置及其封闭情况,并形成封井治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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