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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将审批或备案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文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明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县区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国家建设项目,均列入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管理;市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县区50万元以下)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进行抽审。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明确规定审计项目总量和审计组织方式。

  第七条 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及时告知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八条 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由建设单位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九条 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实施。

  审计机关组织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计中心、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者聘请具有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对经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发现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违纪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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