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盘锦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8年3月3日盘锦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孙国相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盘锦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下列项目:
(一)以各级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的公共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五)使用国债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进行建设的项目;
(六)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