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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新增部分地区实行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的通知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新增部分地区实行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的通知
(苏外经贸资[2008]475号)


各省辖市外经贸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外资审批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经研究,我厅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部分地区实行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的地区范围
  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南通六市业已推行实施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的基础上,此次新增扬州,泰州、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七个省辖市,即在全省各省辖市全面实施外资项目网上审批工作。
  二、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外商投资事项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批的所有外商投资事项,包括:
  1、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事项;
  2、增资后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且单次增资不超过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事项、合同/章程变更事项;
  3、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事项;
  4、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单次增资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事项、合同/章程变更事项;
  5、国家专项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的服务业等各专门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
  6、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外资并购事项;
  7、经商务部批准的已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的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为上市进行的变更事项);
  8、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申请办理的变更事项属于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事项的变更;
  9、省外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内市、县设立商业、货代等服务业领域分公司,外省市外经贸(商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函征省外经贸厅意见,省外经贸厅须复函事项。
  依照理行外商投资相关规定,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资项目,须按相关程序经我厅转报商务部审批。
  三、网上审核异地出证工作的审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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