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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创优
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市民营经济管理局和市纠风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 市民营经济管理局 市纠风办 2008年6月)

  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各级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提升和发挥民营企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文)以及省、市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规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创优发展环境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意识的增强,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在进一步的改善。但是,检查多、评比多、培训多、罚款多,多部门重复检查、不合理收费,服务不到位或强制服务高收费以及解决“三乱”问题的有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负担,而且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因此,必须下大气力,进行专项治理,努力把创优发展环境作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创优发展环境摆上突出位置。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创优发展环境对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确立环境也是生产力的观念,切实把创优发展环境工作摆上突出位置。

  2、联系实际,抓好结合,突出创优发展环境工作重点。各单位要紧密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把创优发展环境、治乱减负同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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