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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六、我厅采用网上复查方式,通过网上审核对《备案表》和《核查意见》进行复查。
  按照“网上审核,异地发证”审批的外资房地产项目,我厅将实行网上审批与网上复查同步进行。检查部门应同时将《备案表》和《核查意见》的扫描件通过我厅OA网报送,并将原件及本条第4款要求的材料寄送我厅。对于审批和核查材料全部合格的项目,在得到我厅明确复查意见后方可发放批准证书。
  各核查单位在自有权限内审批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以及所辖非核查单位在其权限内审批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由核查单位将《备案表》和《核查意见》的原件,及本条第4款要求的材料报送我厅复查。
  各核查单位应在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证,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文件的复印件上盖章,并将盖章后的复印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我厅。核查单位对有关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负责。
  七、我厅在各地核查和复查的基础上,出具加盖我厅印章和省政府办公厅印章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核对部门意见》,连同企业填写的《备案表》原件,于每月20日前汇总集中上报商务部备案。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申请备案全套核查材料由各核查单位负责存档保管。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变更申请如不涉及外汇事项,不纳入备案工作范围。
  十、各地应当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备案工作,按照职权责一致原则,履行审批备案职责,承担审批备案责任。商务部将不定期对各地核对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出现违规的,将严肃处理。
  十一、我厅就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备案标准的适用解释进行了整理,有关具体内容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工作联系人:吴辉,吴文英
  联系电话:025—57710117,57710121
  附件:1、《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略)
     2、《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核查意见》(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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