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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备案工作的通知
(苏外经贸资[2008]633号)


各省辖市外经贸局,各外资单列县(市)外经贸局、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近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进行了调整。现将2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今年7月1日起,我厅负责全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的核对工作,应报部审批项目除外。
  7月1日前已报部备案项目,仍由部外资司负责备案材料核对工作。
  二、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核对工作纳入“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管理体系。全省13个省辖市外经贸局及昆山、张家港、吴江、常熟、太仓和江明六个县级市外经贸局(以下简称核查单位,除此以外的外资单列县(市)和国家级开发区为非核查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的核查工作,我厅在各地核查基础上进行复查.经过我厅复查,符合备案要求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项目,我厅将统一报送商务部备案。
  非核查单位在审批同意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后,须将有关备案材料报送所属核查单位进行核查。昆山开发区和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核查工作安排参照我厅苏外经贸资[2008]47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投资者或企业向外经贸部门提出房地产业有关申请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必备申报材料之一。
  申请人应承诺申请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填报信息及提交材料完整、准确和真实。
  投资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人应在《备案表》上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各地外经贸部门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时,应将审核合格的书面《备案表》内容录入《外资审批统计业务系统》,并上传有关数据。
  五、各核查单位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和加强监管的相关规定,针对23号文第二条所列项目,以及《备案表》的填写内容,对投资者或企业的备案申请材料逐一进行核查。符合规定的,按照要求填写《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核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核查意见》上签字并加盖核查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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