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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的实施意见

  1、凡依据相关规定应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相关事项,由市外经贸局负责接受项目(企业)申请材料,省外经贸厅通过网上审核后,申请者在市外经贸局领取合同/章程批复、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鼓励类项目确认书。
  上述合同/章程批复出具时,由省厅委托市外经贸局加盖“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专用章(编号)(地区)”。印章由省外经贸厅统一定制发放,具体式样见苏外经贸资[2008]475号文附件2。
  2.鼓励类新设项目和变更项目的经营范围表述须与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条目表述一致,否则不得按照鼓励类项目办理审批。凡经营范围含限制类内容的,均按限制类外资项目办理审批。
  四、具体工作流程(附件2)
  1、a.江都、仪征及高邮等外资单列市外经贸局,应将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应材料及打给省厅的请示呈交扬州市外经贸局;经扬州市外经贸局审核认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外商投资法规且材料完备者3个工作日内代省外经贸厅出具批复;
  材料不完备者,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并按要求进行补充或完善:对补充后的项目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工作;
  b.扬州市外经贸局出具批复后,需将相关审批材料扫描并上报给省外经贸厅,省厅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作出答复,材料完备符合要求的,由省外经贸厅打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邮寄给扬州市外经贸局;
  c.扬州市外经贸局在收到省外经贸厅打印的证书之后1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批复一起发放给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
  2、非外资单列县、区及市开发区原应在省外经贸厅批复而须经扬州市外经贸局转报的项目材料和请示,理由扬州市外经贸局收悉相关材料和请示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转报请示;材料不完备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并要求进行补充或完善;
  经审核认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外商投资法规且材料完备者,扬州市外经贸局出具书面转报请示后3个工作日内代省外经贸厅出具批复;
  后续程序同第1条下b,c项。
  五、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文件目录(见附件1)
  六、网上审批异地出证工作分工及AB角(见附件3)
  七、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的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条件、权限以及省外经贸厅的操作规范所作出的行政许可为无效行政许可,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才能作出批复并在省厅顺利打印证书。
  2、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市开发区外经贸局、化工园区招商局要高度重视外资审批工作,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要严格加强报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按照要求提供真实、齐全的材料,否则造成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直接相关的法人机构和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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