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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外资项目网上审批的实施意见
(扬外经贸资[2008]292号)


各县(市、区)外经贸局、市开发区外经贸局、化工园区招商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外资审批工作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江苏省外经贸厅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新增扬州等部分地区实行外资项目网上审批。根据苏外经贸资[2008]475号文精神,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外商投资事项范围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审批的所有外商投资事项,包括:
  1、总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项目;
  2、增资后总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且单次增资不超过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事项、合同/章程变更事项;
  3、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至3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新设事项;
  4、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且单次增资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事项、合同/章程变更事项;
  5、国家专项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省级外经贸部门审批的服务业等各专门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
  6、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由省外经贸厅审批的外资并购事项;
  7、经商务部批准的已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的变更事项(不包括公司为上市进行的变更事项);
  8、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中请办理的变更事项属于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事项的变更;
  9、省外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内市、县设立商业、货代等服务业领域分公司,外省市外经贸(商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函征省外经贸厅意见,省外经贸厅须复函事项。
  依照现行外商投资相关规定,应由商务部审批的外资项目,须按相关程序经省外经贸厅转报商务部审批。
  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工作的审批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细则;涉及外商投资的各类专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实行网上审核异地出证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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