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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土地、房屋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印发《天津滨海高新区土地、房屋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修改)(发布日期:2011年8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土地、房屋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津园区管发[2008]19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强高新区土地、房屋资源管理,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业用地购地、工业厂房建设以及工业房地产建设。凡在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业用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购房、租房的企业,必须符合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由管委会进行入区条件审核。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管理

  第三条 规范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合同)。土地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该合同所指地块上所建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建设主体、主要建设内容、工业厂房的性质和用途、项目预期经济考核指标、项目投产达产建设周期和进度等。

  第四条 土地合同条款不得随意变更,每次变更必须形成相关纪要和文件说明。在土地合同中必须约定,项目所占土地、房屋的状况发生变更(含抵押、变更、参股、转移等情况),必须事先报请管委会批准。因自愿或者强制迁出高新区等情形的,管委会优先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加强土地合同执行情况管理。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自转让合同签订之后根据转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跟踪检查建设开工情况。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经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土地闲置费,缴费标准按照所在区域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2%计算。未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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