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凡申请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企业,遵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对照本办法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申请登记。认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申请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见 工作指引),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
(三)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国家管理工作网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申报材料,将申请材料连同相关附件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并附电子版),报送企业所在滨海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局和区县科委。
(四)初审。滨海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局和区县科委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认定办公室(市行政许可大厅)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通过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上传至时认定办公室,同时将初审结果通知企业,初审合格的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
(五)组织审查与认定
市认定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专家在3个工作日内将评价意见反馈给市认定办公室。
市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认定评审会,出具专家组综合评价意见。
市认定办公室汇总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在收到企业合格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市认定办公室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