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科高[2008]17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有效开展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市科委为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1.按照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方向与原则,审议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2.协调、解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3.裁决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2.负责建立并管理“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网”,建立和维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建立专家和中介机构信用制度;
3.负责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市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向市领导小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5.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滨海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局和区县科委应加强所在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宣传、咨询与培训工作,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