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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


  21.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认真落实国家对从事教育服务的免税政策和鼓励社会对教育事业捐赠的政策,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利用金融信贷、教育服务、科技开发等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城镇公办学校异地建设新校区,因布局调整或教育资源整合而需对学校原址土地进行盘活时,要依法进行处置,市属及以下学校所得收益全部返还用于学校建设。加大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资助比例并提高补助标准。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生助学贷款代偿机制及“绿色通道”制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依法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及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

  22.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以及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资金征收和使用情况。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教育经费,财政部门加强监管。建立财政性教育经费统计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建立公平公开的公共教育经费分配制度,公开分配标准和程序,加强监督和审计,增强透明度。建立税务部门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育金融信贷审批管理制度。严禁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资金、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教育资金等教育经费用于人员经费开支。上级拨付的各类教育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完善学生资助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规范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坚持勤俭办学,反对铺张浪费。

  六、深化教育改革

  23.深化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正确引导、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力量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举办社区幼儿园、乡村幼儿园等多种形式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民办教育办学行为。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和理顺市城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逐步推行以区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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