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继续落实好已经出台的各项政策。大力开拓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做好思想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建立共享、规范、高效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和机制,将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确保经费投入,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依法加大教育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依法确保财政性教育投入。强化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依法加大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财政预算和决算时,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每年同口径提高1至2个百分点。市、县两级预算内教育经费在保证本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投入、新增政策性人员经费和国家规定本级配套的项目经费之外,在2007年政策性经费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市本级每年年初预算争取比上年递增18%,每年财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按年初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安排教育经费。在编制预算时,教师工资、政策性津补贴等人员经费应比照公务员标准纳入财政预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拨足教育工会经费,并按湘发〔2001〕23号和郴发〔2002〕12号文件的规定,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市、县两级应分担的各项经费,学校经费按学期及时拨付到位,逐步增加职业教育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争取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在确定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总额后,根据《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管理办法》(湘财政〔2007〕67号)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编制预算。
--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66%以上用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公用经费。确保按“三税”的1.5%足额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用于改善中小学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发展职业教育。确保按“三税”的3%足额征收城市教育附加,用于城市教育设施建设和发展职业学校。确保城市建设维护税收入总额的15%-20%用于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修建。从2008年1月1日起,市本级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此前执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县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此前执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提高部分专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对各类学校欠债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切实化解教育债务,在严格制止新债的基础上,优先剥离并化解“普九”负债。
--拓宽教育经费筹措渠道。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企业职工培训经费。认真落实国家对从事教育服务的免税政策和鼓励社会对教育事业捐赠的政策,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利用金融信贷、教育服务、科技开发等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城镇公办学校异地建设新校区,因布局调整或教育资源整合而需对学校原址土地进行盘活时,要依法进行处置,市属及以下学校所得收益全部返还用于新校区建设。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加大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学生资助比例并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建立健全普通本科 高校、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机制,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生助学贷款代偿机制,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依法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及接受职业教育与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