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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的;

  (八)对法定的有偿服务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的;

  (九)将应由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检验等有偿服务变成强制性有偿服务的;

  (十)其他违反征收工作规定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范围实施检查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

  (三)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不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

  (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责令改正,或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

  (五)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七)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八)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

  (九)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告知当事人事实认定和处罚的依据及内容,或不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或未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的;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无合法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四)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告知当事人强制措施的依据及内容,或者不按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或者未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和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三)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行政复议作出错误裁决和行政诉讼败诉的;

  (六)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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