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省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颁发的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人、信息审查员;
(二)互联网接入服务、数据中心服务、信息服务、上网服务提供单位安全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安全专用产品生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四)安全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服务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省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授权的施教机构负责实施。施教机构实行统筹规划。
第三十七条 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考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实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
考试合格的,由省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发给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实体安全,指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环境,计算机设备、设施(含网络)以及其它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雷电、有害气体和其它环境事故(如电磁污染等)破坏。
运行安全,指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处理过程顺利进行。
信息安全,指保障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和可控性。
内容安全,指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信息所承载的内容的合法性。
安全(漏洞)检测,指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扫描、探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漏洞。
第四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表格和证书由省公安厅制定式样,统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