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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二)中毒100人以上(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应于6小时内直接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并同时报同级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完成。

  阶段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的判断等。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九条 桂林市所属区、县(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每月末负责汇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当月27日(二月为25日)之前上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在每月末负责汇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并于当月28日(二月为27日)之前,上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详见市食安委办﹝2006﹞8号文《关于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月报制度的通知》。

  第十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谎报、缓报、不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上报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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