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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质量先导原则: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根本,实施全程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生产。

  四、建设形式

  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依托农产品出口龙头企业,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采取“企业+基地”、“企业+基地+农户”、“企业+协会+基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建设。出口企业可以租赁承包方式创办基地;或以订单方式签订种植(养殖)生产出口供货合同,实施标准化生产和质量监控,形成农产品出口基地。

  五、认定条件

  (一)出口基地必须达到一定面积。大宗农产品(水产品)集中种植(养殖)面积累计不小于800亩;部分特种种植(养殖)农产品(水产品)基地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出口基地必须达到一定出口规模。基地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必须连续2年一般贸易自营出口200万美元以上(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三)出口基地和产品必须已经通过境内外相关的认证、注册。如检验检疫部门的注册备案以及ISO9000、ISO14000、HACCP、GAP、有机认证等;

  (四)出口基地在近2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对以下情况优先考虑:出口基地产品出口规模居全国(省)同类产品前列,或在国际、国内同类产品中技术领先,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出口基地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国家(省)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在境外注册商标;出口基地企业具有良好的资信,较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社会保障等方面表现突出等。

  六、认定程序

  (一)符合以上条件的出口基地,由出口企业向所在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经市外经贸局初审后报省外经贸厅。

  (二)省外经贸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公示后,对农产品出口基地进行认定并授牌。

  (三)省外经贸厅对农产品出口基地进行跟踪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对基地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基地出口农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基地出口持续较大幅度下降,出口规模严重萎缩的,取消其农产品出口基地资格。

  七、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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