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企业为境外建立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而租用的仓库和办公用房的租金予以补助,单个补助上限10万元。
4、对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售后服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或购置费用予以资助,资助比例为50%。
5、对纺织企业为境外营销机构投保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50%。
(四)鼓励组织引导省内纺织企业“走出去”
1、对中介组织或龙头企业创建纺织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服务网站的建设费用给予50%的补贴。
2、对中介组织或龙头企业组织纺织企业在境内外举办投资项目洽谈会、投资国别说明会的场租、宣传、翻译费用予以适当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上限20万元,一个单位最多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申报扶持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需提供:
1、实施单位申请报告及申报表(见附件);
2、实施单位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
3、园区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实施单位出资证明,需附资金支出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园区内纺织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6、境外使领馆证明,说明建设规模、园区内纺织企业数量等。
7、申请保费补贴的应提供1、2、3、项及保费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纺织企业“走出去”项目需提供:
1、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件);
2、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
5、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6、申请研究开发新产品补助的,还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新产品查新报告及专家意见;
7、申请商标注册、产品认证的还需提供相关注册许可证书、认证证书复印件;
8、申请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还需提供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结案意见。
(三)申报纺织企业到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项目需提供:
1、企业申请报告及申请表(见附表);
2、设立境外营销网络批准证书复印件;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费用支出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5、门面、办公用房、仓库等租赁协议;
6、境外使领馆证明文件,说明专卖店、境外售后服务网络、仓储物流中心等设立情况。
(四)申报中介机构鼓励引导省内纺织企业“走出去”项目需提供: